粵工信規字〔2021〕4號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年9月25日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加快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規范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培育建設(認定、運行評價等管理)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保護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深度融合、促進綠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四條 廣東省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廣東省根據產業創新驅動發展和高質量發展需要,重點圍繞十大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遴選具備資質和條件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承接單位,指導監督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運行評價等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配合做好本地區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評價、管理等工作。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承接單位依據管理辦法、工作指南以及當年度通知等,組織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和評價材料進行評價。
第二章 認 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作一年以上;
(二)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管理規范,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明確,與高?;蚩蒲性核⒎€定的合作渠道,創新成果顯著,知識產權管理水平較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品牌;技術標準體系完善,能將科技成果及時轉化為技術標準;
(三)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制造業及其他行業(其他行業主要指:與制造業發展相關的商貿流通業、信息服務業、物流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1億元;
(四)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800萬元;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制造業及其他行業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50人,建筑業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60人;
(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制造業及其他行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建筑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七)具有穩定的技術創新投入,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建筑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企業工程結算收入比重不低于0.5%;制造業及其他行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的最低標準分段計算,并運用行業系數加以調節:
1.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含)以下部分比重不低于3%,
2.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至100億元(含)部分比重不低于2%,
3.主營業務收入100億元以上部分比重不低于1.5%;
(八)企業兩年內(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申請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1.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由于企業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
第七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發布認定工作通知。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按認定工作通知要求準備申請材料后,向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屬企業按程序向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及當年的認定工作通知,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按要求報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推薦名單及申請材料;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承接單位,依據有關工作指南及認定工作通知等要求開展認定工作,形成評審意見;
(四)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評審意見,結合建筑業有關要求對建筑業企業的認定結果出具意見建議;
(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認定要求、評審意見和建議等進行綜合評估,擬訂認定名單并公示;
(六)經公示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正式公布認定名單。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九條 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評價年度發布評價通知。
第十條 評價程序:
(一)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按評價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屬企業按程序報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及當年的評價工作通知,對企業評價材料進行初審后,按要求報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承接單位,依據有關工作指南及評價工作通知等要求開展評價工作,形成評價意見;
(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評價要求、評價意見等進行綜合評估,擬訂評價結果并公示;
(五)經公示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正式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含)至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至70分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二條 鼓勵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在研發、試驗、檢驗檢測、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等方面組織開展創新能力項目建設。
第十三條 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牽頭或參與組建制造業創新中心,主導或參與制訂國際、國家、地方、行業、團體標準,支持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按要求審核本地區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并匯總上報。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結果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五)本辦法第六條第(八)項所列情況;
(六)所在企業主要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更。
第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確認并公布變更、撤銷情況:
(一)評價年度的變更、撤銷情況,與當年評價結果一并公布;
(二)非評價年度的變更、撤銷情況,與當年認定結果一并公布。
第十七條 因本辦法第十五條(一)至(五)項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評價指標體系、行業系數等內容,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另行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队“l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關于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經信創新〔2011〕803號)同時廢止。